《核云计算平台发票开票规则》
核云计算平台发票开票规则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目的
为规范核云计算平台(以下简称“核云计算平台”)发票开具行为,保障平台与客户的合法权益,确保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的最新规定(包括但不限于全电发票推广要求),结合平台业务特性,制定本规则。
第二条 适用范围
本规则适用于平台向所有客户(含企业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)提供云计算服务涉及的发票开具、作废、红冲及相关管理活动。
第三条 基本原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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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法合规: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,确保发票开具内容真实、数据准确、流程规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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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户导向:以客户需求为核心,提供灵活、便捷的开票服务(如电子发票推送、纸质发票邮寄等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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风险可控:建立全流程审核机制,防范虚开发票、信息错误等风险。
第二章 开票主体与客户信息要求
第四条 开票主体
平台发票开具主体为XXXX有限(责任)公司(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XXX;地址:XXX;开户银行及账号:XXX),或经税务机关备案的集团内其他合法开票主体(仅适用于集团内关联交易场景,需提前向客户明示)。
第五条 客户信息要求
客户需在核云计算平台完成实名认证,并提供真实、完整的开票信息(以下信息缺一不可)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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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户类型 |
必填信息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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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 |
单位全称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(或税务登记号)、注册地址及电话、开户银行及账号;若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还需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(如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》或税务系统查询截图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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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体工商户 |
个体工商户名称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(或税务登记号)、经营地址及电话、经营者身份证号(可选)、开户银行及账号(如有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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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然人 |
付款方姓名、身份证号(或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号)、联系方式(手机号/邮箱);自然人仅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,且不得用于抵扣进项税额。 |
第三章 发票类型与适用场景
第六条 发票类型选择
平台支持以下发票类型,客户可在下单时或开票申请时自主选择(特殊情形除外)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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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票类型 |
适用场景 |
备注 |
|---|---|---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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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|
所有客户默认选项(含企业、自然人);适用于按月/按周期结算、按次付费等常规服务场景。 |
电子发票法律效力等同纸质发票,平台通过短信/邮箱推送至客户预留联系方式,客户可自行下载、打印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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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 |
客户主动申请且无特殊开票限制(如需加盖发票专用章原件)。 |
需客户承担邮寄费用(平台可协商包邮政策),纸质发票仅限开具一次,遗失不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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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值税专用发票 |
仅限已认证的一般纳税人客户申请(需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);适用于企业客户需抵扣进项税额的场景。 |
专用发票需严格核对客户税务信息,错开或虚开将导致客户无法抵扣,平台有权收取冲红手续费。 |
第七条 禁止开具情形
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,平台不予开具发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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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户未完成服务费用全额支付(含分期支付未履行当期义务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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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户提供的开票信息虚假或缺失(如冒用他人信息、伪造一般纳税人资格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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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务内容违反法律法规(如用于赌博、诈骗等非法用途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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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违反税法规定的情形(如跨区域开票未备案)。
第四章 开票时间与金额规则
第八条 开票时间节点
平台按以下规则确定开票时间(以服务订单实际完成情况为准)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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计费模式 |
开票时间 |
|---|---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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预付费(包年包月) |
服务起始月结束后第5个工作日(如1月1日开通包年服务,2月5日前开具1-12月全年发票;若提前终止服务,按实际使用月份重新计算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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后付费(按需付费) |
服务费用账单生成后第10个工作日(客户需在账单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确认无误,逾期视为认可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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资源包/一次性服务 |
服务交付完成且客户验收确认后第3个工作日。 |
第九条 发票金额确认
发票金额以实际发生且已支付的服务费用为依据,包含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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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础服务费(如服务器租用费、存储容量费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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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值服务费(如数据备份、安全防护等附加功能费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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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客户确认的违约金、滞纳金(如有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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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含税金额与税款需分别列示(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注明税率)。
特殊说明:若服务周期跨自然月(如1月15日至2月14日的包月服务),发票金额按实际服务天数折算(月单价÷30天×实际天数)。
第五章 特殊场景处理规则
第十条 跨月结算与补开发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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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客户因系统故障、对账延迟等原因导致发票未及时开具,需在服务完成后6个月内提出补开申请,逾期核云计算平台有权不予受理(税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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跨自然月的服务订单(如分多个月支付),核云计算平台按每笔实际支付金额分别开具发票;若客户要求合并开具,需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。
第十一条 服务终止与退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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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户主动终止服务或因核云计算平台原因导致服务提前终止的,平台按实际使用时长核算应退费用,并于退费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开具红字发票(冲销原发票);若原发票未交付客户,直接开具对应金额的蓝字发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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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客户违约(如未按时支付费用)导致服务终止的,平台不退还已开具发票对应费用,仅对未使用部分重新核算并开具发票。
第十二条 折扣、优惠与赠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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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户享受折扣、满减等优惠活动的,发票金额按实际支付金额开具,优惠金额需在发票“备注栏”注明(如“本月促销折扣1000元”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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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云计算平台赠送的服务(如免费云服务器/虚拟主机/云挂机宝)不单独开具发票,需在主服务发票“备注栏”注明赠品内容及价值。
第十三条 第三方合作分成
平台与合作方(如IDC服务商)共同为客户提供服务的,需在合同中明确收入分配比例,并由平台统一向客户开具全额发票;合作方向平台结算分成款时,需另行提供合规发票(平台不向客户转开合作方发票)。
第六章 合规与风险控制
第十四条 信息审核与存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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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台需对客户提交的发票信息进行双人复核(系统自动校验+人工审核),重点核查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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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客户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税务机关登记信息一致性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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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的有效性(通过“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”验证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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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票金额与服务订单、支付记录的匹配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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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有开票记录、服务合同、支付凭证、客户信息等资料需至少保存5年(法律法规有更长要求的,从其规定)。
第十五条 虚开发票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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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户不得要求平台开具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发票(包括虚增金额、虚构服务内容、为他人/为自己代开等),否则平台有权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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拒绝开票并终止服务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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向税务机关举报(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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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台工作人员若参与虚开发票,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第七章 附则
第十六条 规则修订
本规则由平台运营方负责解释与修订,修订内容将通过核云计算平台官网、客户通知等渠道公示,自公示之日起30日后生效。
第十七条 生效日期
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原《核云计算平台发票管理暂行规则》同时废止。
核云计算平台
2025年9月02日